哈协委发〔2017〕4号
(2017年3月17日哈密市一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第五十条“自治州、设区的市、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,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,由常务委员会决定”的规定,依据《关于印发〈政协哈密市委员会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〉的通知》(哈市党办发〔2017〕14号)文件精神,决定政协哈密市委员会机关设办公室和4个专门委员会。即提案委员会、经济农业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、民族宗教法制和外事侨务委员会、教科文卫体和文史学习委员会。
政协哈密市委员会
2017年3月17日
抄送:自治区政协办公厅、市委、人大、政府
政协哈密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